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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铁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六)建设单位可在施工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设置有关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创优的奖励条款,鼓励施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

  水平,提倡建设单位实施优质优价。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创优工程,

  建设单位应给予施工单位一定的奖励。

  (七)勘察单位应严格勘察质量,确保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勘察深度应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所需的深度要求。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并在勘察文件上签字、盖章。勘察文件应附有反映勘察工作真实性的现场工作照片和必要的钻探、取样照片。

  (八)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勘察精确度和勘察数据应当可靠,并符合国家相关勘察技术标准。勘察单位应保证充分探明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调查周边环境情况;在勘察报告中要对复杂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及其可能给地铁工程建设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造成的安全隐患,做出重点说明。

  (九)勘察文件应准确给出各土层的岩土参数及可能存在的地质灾害。勘察单位要对地铁工程深基坑开挖和地铁施工过程中既有建(构)筑物进行安全性评价,提出施工过程中地面变形、围岩应力状态、围岩或建筑物地基失稳的前兆现象等进行监测的建议,同时提出解决不均匀沉降,减少次生灾害的建议。

  (十)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如确需对地铁工程勘察、设计中涉及的上述内容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文件变更,并依据相关管理规定重新申报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严禁对深基坑围护工程进行降低安全性能的优化设计。

  (十一)施工单位要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投标和围标,不得挂靠和戴帽,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恶性竞争,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按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二)分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安全等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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