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地铁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认真贯彻落实《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的规定,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从源头上保证地铁工程建设施工与结构安全。
(四)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要切实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同时对报价、合同、使用、支付、总分包管理、监理、监督检查等提出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明确职责,合理使用、按期支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查处违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到位,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三、强化地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各项基础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凡从事地铁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监控测量等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省外单位须经省建设厅和市建委登记备案,依法承担地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二)建设单位是地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办理安全技术措施备案相关手续。要做好地铁工程建设的总体协调工作,强化风险管理,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和综合治理。
(三)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地铁一号线(原7381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检测和鉴定,提出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制定切实可行、安全可靠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四)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建(构)筑物、基坑支护结构等进行安全监测,并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除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监测外,建设单位应委托独立第三方进行监测。主要监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临时支撑结构、地表地中位移等,监测项目、频率、时段、精度等应符合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中,不得规避招标和虚假招标,不得干预总承包单位依法进行的分包活动,要加强对中标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按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如果建设期间发生人员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