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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宜居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责任单位

一、创建实绩(50分)

(九)基本社会保障指数(4分)

26.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率(1分)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27.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率(1分)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28.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率(0.8分)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29.生育保险基金征缴率(0.6分)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30.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率(0.6分)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十)治安维稳指数(4分)

31.万人刑事案件发案率(2分)

市公安局

32.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覆盖率(2分)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二、组织保障(20分)

(一)创建工作组织领导(2分)

1.一把手高度重视创建工作,政府把宜居城市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0.5分)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2.成立市创建宜居城市工作机构并正常运作(0.5分)

市人居环境委

3.开展对市、区政府创建宜居城区、宜居社区绩效的考核工作(1分)

市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二)创建工作计划和措施(3分)

4.制订全市创建工作计划,工作总体目标和各年度阶段性目标明确(0.5分)

市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5.向社会公布年度民生工程建设计划,接受公众监督(0.5分)

市发展改革委

6.立足本市实际,提出实施民生工程和开展创建工作具有针对性和创新性的具体措施(0.5分)

市人居环境委

7.年度民生工程得到落实,民生改善成效明显(1.5分)

市发展改革委

(三)创建工作经费保障(4分)

8.安排资金用于宜居城市规划、建设(3分)

市财政委

9.安排创建宜居城市的必要工作经费(1分)

市财政委

(四)创建工作宣传效果(3分)

10.主要新闻媒体设有创建宜居城市的专题或专栏(0.5分)

市委宣传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11.主要公共场所设有宣传创建活动的公益性广告(0.5分)

市委宣传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12.社区居委会的宣传栏定期刊登宜居城市创建内容(1分)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13.全市不定期举办“宜居城市建设”主题宣传活动(1分)

市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五)创建工作注重城市规划引导

(4分)

14.城市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城区规划、社区规划)编制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1分)

市财政委

15.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内实现法定图则全覆盖(1分)

市规划国土委

16.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发建设区已编和在编法定图则覆盖率达到80%以上(1分)

市规划国土委

17.全面实施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并有效运作(1分)

市规划国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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