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开展宜居社区创建。
开展宜居创建试点工作。在全市开展创建宜居城区、宜居街道和宜居社区的试点工作,通过总结经验、典型引路,不断推动宜居城市建设的深入开展。充分利用盐田区“国家生态区”和光明新区“国家级绿色建筑示范区”的有利条件,结合盐田区、光明新区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资源,在盐田区和光明新区开展宜居创建试点示范,领先打造康居、宜居、安居的现代化城区。(责任单位:盐田区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
各区政府根据区域条件,选择1-2个环境良好、具有典型意义的街道,开展宜居街道创建试点工作,通过高层次规划、项目实施和经验总结,推动宜居街道创建工作的开展。(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开展宜居社区创建工作。制定创建宜居社区实施方案,启动宜居社区创建工作。明确创建工作目标、措施和分工,对各区开展创建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每年年底组织有关专家,通过看材料、听汇报、查档案、看现场、调查问卷、社会公示等多种手段,对宜居社区的创建工作进行评定。对获得宜居社区称号的社区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居环境委)
开展宜居住宅和宜居社区建设研究,从居住空间、公共空间和服务设施方面打造“以人为本”的宜居社区,到2012年,宜居社区比例大于80%,创建30个宜居示范社区。按照各区分工、全市统筹、自行申报、审核确定的原则,每年由各区选择一批条件较好的社区确定为创建对象。严格按照《广东省宜居城镇、宜居村庄、宜居社区考核指导指标(2010-2012)》(试行)以及有关规定开展创建工作。各区政府和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域内宜居社区创建工作有关事宜,加强对创建工作的宣传、指导。(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组织开展宜居环境范例奖申报工作。根据《广东省宜居环境范例奖申报和评审办法》(试行),制定我市宜居环境范例奖申报方案和工作指引,组织开展我市宜居环境范例奖申报工作,从中选出优秀项目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责任单位:市人居环境委)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对照省申报主题,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梳理符合宜居环境范例奖申报条件的项目,认真准备整理申报材料并上报。(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九)开展重大问题和重要课题研究。
深入开展我市宜居城市建设的基础性、指引性和策略性研究课题,为创建宜居城市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持。近期重点开展宜居城市现状调研,掌握城市建设的优势和挑战、关键问题等,提出我市宜居城市建设体系和实施策略。优化省宜居城镇、宜居社区考核指标,宜居城市建设指标体系研究,建立符合我市宜居城市发展和定位的指标体系。深入开展宜居社区建设研究,建立我市宜居社区建设与管理标准和技术体系。(责任单位:市人居环境委)
三、保障措施与工作机制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成立市创建宜居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许勤市长任组长,吕锐锋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科工贸信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交通运输委、卫生人口计生委、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人力资源保障局、文体旅游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统计局、城管局、农业局、气象局、法制办、应急办,各区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居环境委,市人居环境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政府各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深刻领会宜居城市建设的重大意义,把宜居城市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主要负责人挂帅的领导机构,健全机制,落实经费,保证人员,及时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创建宜居城市各项任务,务求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制定《深圳市宜居城市建设行动计划》,细化我市年度宜居城市建设目标、需要落实的重点任务、实施计划和步骤,并逐一分解落实到市政府各部门、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落实责任分工。召开全市创建宜居城市动员大会,共同参与深圳市宜居城市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居环境委)
每年将创建宜居城市的工作情况纳入环保实绩考核,对创建活动取得较大成效和进展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创建活动执行力度不足或进度缓慢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影响到创建整体效果和整体进度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责任单位:市人居环境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