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
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落实保障性住房条例和人才安居政策,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提高住房保障水平。学习借鉴香港、新加坡等先进城市经验,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保障性安居房建设,结合货币补贴方式,建立完善具有深圳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推进实施大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对象涵盖户籍低收入家庭、各类专业人才群体、户籍中等收入(夹心层)住房困难家庭、部分非户籍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加大对保障性、政策性住房的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建设力度,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住宅产业现代化成果提高建设效率,着力增加在建项目的开工量、竣工量和供应量。充分发挥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优势,创新住房保障项目投资模式和管理模式,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法制化建设的轨道,建立保障住房资金专户和用地储备制度。2010年筹集建设5万套保障性住房,到2012年,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推动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提高住房品质。根据住宅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的任务和要求,推动住宅产业现代化法规体制建设,开展住宅标准化、系列化设计,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和部品认证工作,推行住宅建造工业化和一次性装修,推广运用住宅产业现代化技术,培育住宅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发挥政府开发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降低住宅建设资源和能源消耗,提高住宅建设效率和品质。(责任单位:市人居环境委)
加强住房物业监管。加大对住宅设计、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执行逐套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建设质量。建立和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从源头上遏制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产生。创新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监管。理顺完善市、区、街道三级物业监管体制,加强物业监管力量。落实物业管理各项制度,贯彻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物业管理原则。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业主物业管理消费观念和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观念,增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意识。发挥物业服务在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构建和谐诚信的居住环境。(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三)提升城市综合环境质量。
实施河流综合治理。加快我市五条界河治理,完善与香港、东莞、惠州等周边城市的合作机制。全力推进河流综合整治工程,实施河道截污工程,加强节水管理,促进污水回用,实施河道补(换)水工程。以福田河、新洲河、大沙河为重点,开展以水生态保育为主线的环境建设工程,营造并修复天然河道的水生动植物生存环境。实施“蓝线”管制,拆除蓝线范围内违章建筑,实现城市水系空间保护。加快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污泥处理厂的建设,到2012年,建成市政污水管网4800公里。统一规划实施全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深度处理改造,城区生活污水全部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到2012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中心城区达到95%以上,其它区域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加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工程、危险废弃物焚烧处置工程和安全填埋场等项目的建设。推进能源消费结构改善,开展电厂污染整治。推进VOC污染治理,推广普及各行业降低VOC排放工艺及成熟治理技术。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和评估,妥善应对旧工业区改造相关的污染土壤治理和修复。严格各类噪声源的监管,重视光污染的控制和防治研究。强化机动车污染控制,改善车用燃油品质,依法全面推广国IV车用燃油,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汽车,减少汽车尾气排放。控制建筑施工扬尘,建立完善灰霾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防控体系,改善大气能见度,到2012年,全市空气质量优良率达98%。(责任单位:市人居环境委)
推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贯彻落实《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布局规划,拟定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实施计划。鼓励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局共同制定我市建筑垃圾收费制度并严格实施,制订并实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技术标准和认证标准,促进企业参与建筑废弃物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及绿色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到2015年,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率达到60%。(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
扩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与利用。扩大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规模,合理设置垃圾转运站,逐步建立完善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系统,鼓励倡导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2012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4%以上。积极推进餐厨垃圾处置和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制定餐厨垃圾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城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