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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九条 市区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安装工程30万元(含30万元)以内的工程和已建成的非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备案由工程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自备案之日起,保存时间不低于10年。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示范文本未列内容,如发包人或承包人另有要求,双方应当在合同补充条款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二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工程造价纠纷,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工程造价问题;调解不成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造价管理机构备案而发生的合同纠纷,造价管理机构不予调解。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文本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第九款规定,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合同的履约监管,对于垫资、不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和不按时完成竣工结算的行为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已完工程,合同双方申请补办合同备案的,需签订《无争议承诺书》,造价管理机构对违法、违规条款进行必要纠正后,不再审核合同其它内容,予以补办备案手续,并将合同双方不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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