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招标的工程,中标备案通知书(留存原件)、招投标文件(核验原件);
(二) 非招标工程提供承包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发包方的相应证件(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报价书(留存原件);
(三)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留存原件)。
第十三条 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证明材料(留存原件);
(二)招标的工程,中标备案通知书(留存原件)、招投标文件(核验原件);
(三) 非招标工程提供分包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报价书(留存原件);
(四)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留存原件);
(五)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及投标文件(核验原件);
(六)工程质量保修书(留存原件)。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劳务分包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及备案的施工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核验原件);
(二)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备案通知书(留存原件)。
第十五条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和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应当符合《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易引起合同纠纷的计价条款部分审核,及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内容,对于申请备案合同存在的其他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合同双方(见“合同备案意见书”),由其自行决定是否进行修正,对于未按“备案意见书”进行修正而引起合同纠纷的,造价管理机构不予调解。
(一)施工合同
1.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2.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肢解发包;
3.合同价款与中标价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