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的发承包双方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发包人应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承包人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与承建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代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的,代理人应当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七条 合同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的合同双方应当在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第八条 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中止、解除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备案。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使用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监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协议书》签订解除协议。
第九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开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第十条 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可以联合承包建设工程。联合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承包单位实行联合体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两个以上资质类别不同的承包单位实行联合承包的,应当按照联合体的内部分工,各自按资质类别及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联合承包各方要签订联合承包合同,明确各方在承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互协作关系、违约责任的承担等条款,并推选出承包代表人同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一条 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根据中标价确定合同价款。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人编制报价书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