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郾城换证遗留问题
1.申请人虽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无档案资料的,属自建房的,须个人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经四邻签字、个人具结,确认房屋产权无异议的,可予以换发房屋所有权证;以买卖形式取得产权的,由原售房单位(个人)出具房屋来源及房屋买卖的证明后,经四邻签字、个人具结,可予以换发房屋所有权证。
2.申请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上的信息与档案记载信息不一致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个人具结后,可予以换发房屋所有权证。
3.个人自建住房挑廊超土地边界的,经四邻签字、个人具结后,可予以换发房屋所有权证。
(八)私人联合建房遗留问题
私人利用毗邻的土地联合建房,在本意见实施前已登记发证,土地权属无争议的,可进行转移登记;没有办理初始登记,土地、规划相关手续主体不一致的,根据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变更土地使用权证或规划证后,可进行登记发证。
(九)税费遗留问题
因历史遗留问题原因未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契税按购房合同签订或者安置通知单注明日期当时的标准缴纳,不再缴纳滞纳金。开发、建设单位或拆迁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补缴,不得转嫁给购房人或被拆迁人。开发、建设单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意见中涉及需要原开发、建设单位补办相关手续、补缴相关税费,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权利义务承担者负责。
四、办理时限
解决房屋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开始,2012年12月31日止,逾期未办理者,原则上不再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五、组织领导
成立漯河市解决房屋登记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协调领导小组,采取定期集中办公的形式,研究解决房屋登记中涉及的相关问题。
其他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对于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事项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办理。
六、有关要求
(一)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