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5年4月30日前,原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贸易区、双龙区、金山开发区颁发的施工许可手续,可作为房屋登记的依据进行登记发证。
(五)竣工验收遗留问题
1.2006年11月15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产开发企业所开发商品房、娱乐用房、大型商场等涉及消防、公共安全的房产,未办理房屋竣工验收手续的,在办理房屋登记之前由市工程质检部门出具竣工验收确认证明后,可进行登记发证。
2.2006年11月15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其他房屋,未办理房屋竣工验收手续,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手续的,在办理房屋登记之前可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为A、B级的,可进行登记发证。
3.三层以上(含三层)私人住宅用房,在办理房屋登记之前可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为A、B级的,可进行登记发证。
4.2005年4月30日前,原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贸易区、双龙区、金山开发区颁发的竣工验收手续,可作为房屋登记的必收要件进行登记发证。
(六)购房票据问题
1.原房产开发企业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被注销开发资质证书,无法提供购房发票的,现申请人所提供购房收据、购房合同(协议)与该楼已登记过的住户所提供的资料一致,房屋来源清晰无异议,且购房收据和购房合同(协议)内容相符的,可参照以往登记情况进行登记发证;申请人所提供购房收据和购房合同(协议)与该楼已登记资料不一致的,在《漯河日报》正刊公告后无异议的,可进行登记发证。
2.原售房单位已改制或名称发生变更,无法换取不动产发票的,经查档产权清晰无异议,由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后,可凭收据进行登记发证。
3.房产开发企业存在,但出售房屋、开具购房收据行为发生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因历史原因,可使用原购房收据及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发证。
4.房产开发企业虽然存在,但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开具不动产发票的,由房产开发企业协调,税务部门出具该项目不欠税的证明后,可进行登记发证。
5.购房人因房产开发企业原因而无法缴纳尾款的,由购房人到公证部门办理提存尾款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凭提存手续及购房合同等相关资料为购房人办理房屋登记。
6.购房人已按合同约定向房产开发企业缴清购房首付款,但因按揭原因,房产开发企业只开具了首付款票据,现房产开发企业已不存在,无法开具贷款部分票据的,购房人可凭银行相关贷款、还款凭证,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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