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04年12月31日前,申请人购买房产开发企业未经预售许可的房屋,房产开发企业未办理初始登记,部分房产已进行转移登记的,其他购房者可凭购房手续直接按存量房予以登记。
4.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注销登记或已被房产管理部门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根据吊销、注销登记或注销资质的证明,由相关部门出具符合土地、规划、工程质检等证明材料,不再办理初始登记,经公告无异议,也未被司法机关限制权利的,购房人凭购房合同和交款票据等房屋来源证明申请房屋登记。
(二)土地遗留问题
1.无土地使用权证或超出土地使用权证面积建设的房屋,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确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符合登记条件的先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视具体情况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市政府研究处理。
2.本意见实施前,土地使用性质与规划使用性质不符,但已进行初始登记的房屋,可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本意见实施后,土地使用性质与规划使用性质不符,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处理后,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处理结果进行房屋初始登记;对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权后,房产管理部门根据确权结果予以办理房屋登记。
3.房屋建设现状超出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边界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出具变更土地使用权证或规划的证明后,方可进行登记发证。
4.个人自建住房超出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边界在10公分以内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看,四邻签字无异议后,可进行登记发证。
(三)规划许可遗留问题
1.2007年6月20日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由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处理,出具相关手续后可进行登记发证。
2.不超规划层数、幢数,但超规划面积在3%(含3%)以内的,可根据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发证。
3.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合法程序取得的2007年6月20日以前的有效《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均应进行换发后,方可作为办理房屋登记的依据。
(四)施工许可遗留问题
1.2004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个人自建住房除外),有竣工验收手续但无施工许可证的,可进行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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