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漯政办[2010]102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进一步妥善解决房屋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和便民利民、简化程序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基本要求
充分考虑房屋建成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我市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处理房屋登记有关遗留问题时,坚持“四项原则”,即坚持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维护广人民群众权益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三个结合”,即将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办事程序结合起来;将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和规范、完善培育房地产二级市场结合起来;将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和打击建设领域违法、违规开发建设,进一步建立市场诚信体系结合起来。
二、受理范围
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成的仍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各类房屋,经审核土地权属清晰,符合现行城市规划要求,房屋质量合格,房屋产权来源清晰的,均属本次解决的范围。国有土地上建成的各类房屋,虽未办理房屋登记,但不能提供房屋权属来源证明以及经认定影响现行城市规划要求的,均不属于本次解决的范围。
三、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类型和解决办法
(一)初始登记问题
1.2008年7月1日前,单位自管房产未办理初始登记,部分房产已进行转移登记,剩余购房者申请登记的,经查档产权来源清晰的,可不再初始登记,按存量房予以转移登记; 产权来源不清的,在《漯河日报》正刊公告后无异议的,按存量房进行房屋登记发房屋使用权证(以下简称登记发证)。
2.原售房单位已破产或被撤销,购房人申请转移登记的,不再进行初始登记,由主管部门或破产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产权来源清晰无异议的,可直接按存量房登记发证。无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不清的,由申请人向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出具土地、规划证明,凭个人购房手续,经公告无异议后,按存量房进行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