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本埠企业)应当持法人营业执照、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资质管理机构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申领《信用手册》;
(二)进入本市承包工程的市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埠企业),除提供上项要件外,还应提供法人委托书、项目班子成员执业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及身份证、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证明和信用证明、入哈安全生产备案证明,到资质管理机构建立信用档案,申领《信用手册》;
第七条 《信用手册》和信用档案作为对企业市场行为实施动态监管的主要手段,其记录的内容将作为企业在项目投标、资质监管、信用评价、评先评优等方面的重要凭证和依据。
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增项、晋级、变更和评先评优时,应当提交《信用手册》。凡未在《信用手册》上进行登记备案的工程项目和良好行为,企业在参与投标或办理资质增项、晋级、变更和评先评优时一律不作为业绩或良好行为记录进行申报。
工程发包人、招投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时,应当查验《信
用手册》记载的企业基本情况及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不合格和不守信的企业不得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
第八条 记入《信用手册》的内容分为企业基本信息、执业人员执业行为信息、承接工程信息、市场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五大类。由下列部门负责填写录入:
(一)企业基本信息,统一由资质管理机构在发放《信用手册》时录入,并将信用档案信息传入市建筑市场综合网络平台,告知建筑市场各相关管理部门;
(二)企业市场行为信息和执业人员执业信息,由建筑市场管理、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察、执法监察等相关部门,在开展日常建筑市场管理和执法检查时,及时对企业和执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从业行为信息进行采集,并及时以书面或网上传输方式将情况反馈到资质管理机构,由资质管理机构负责将相关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手册》;
(三)企业及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在30日内到资质管理机构变更信用档案和《信用手册》的相关信息;
(四)企业承接工程信息,在企业签定施工合同、取得施工许可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到资质管理机构办理信用档案备案,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