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道路桥梁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建发〔2009〕1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和提高道路桥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及《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哈市实际情况,制定《哈尔滨市道路桥梁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哈尔滨市道路桥梁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桥梁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和《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中型维修的道路桥梁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使用和返还等应遵守本办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使用和返还进行监管,具体工作委托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道路桥梁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