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山东省安监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含关闭煤矿)周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济安监发[2010]51号)
各有关县(市)区安监局、国土资源局、煤矿主管部门,有关矿山企业:
现将山东省安监局、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煤炭工业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含关闭煤矿)周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61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抓好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各有关县(市)区安监局、国土局、煤矿主管部门要立即将《通知》传达到有关部门和企业,并以高度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督促抓好贯彻落实。要以淄博光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4.9”事故教训为警示,细致查找事故隐患,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超层越界等非法开采行为。对辖区内煤矿(含已关闭煤矿)周边非煤矿山,不再具备开采价值、存在违法开采行为、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停处理。要督促各矿山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准确掌握矿区及周边的水文地质情况,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完善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职工培训,定期开展撤人演练,配备、使用好探放水设备,完善排水系统等各类安全设施,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各有关部门要通力配合,开展细致调查,准确掌握矿山企业开采现状。各有关县(市)区要立即成立由安监局、国土资源局、煤矿主管部门组成的联合督查组,并结合各部门开展的地下矿山相关检查工作,对辖区内相邻矿区的实际开采情况进行细致勘测,并及时填绘图纸,切实搞清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及相邻矿区间的相互影响,形成准确详细的数据资料。对废弃矿井、矿山废弃井巷和采空区进行彻底排查并建立档案,落实好管理责任,督促企业按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全面做好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各矿山企业之间要密切联系,建立完善的情况通报和事故预防制度。与相邻矿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矿山,其所在辖区的安监局、国土局、煤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之间、部门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要保持互通情况,建立定期的情况通报会议制度,及时汇总相邻矿区开采进度和井下水位变化等信息,并做好会议记录。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