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济安监发[2010]50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有关企业: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排查摸底,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档案。
(一)目标:在我市目前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管理基础上,通过进一步的排查摸底,掌握全面的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安全监管基础信息,健全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档案。
(二)排查摸底范围:鲁安监发[2010]73号所称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即使用危险化学品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含半成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化工企业。
(三)排查摸底及档案要求:本次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排查摸底以县(市)区为单位,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结合“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各项检查活动,深入辖区内企业,重新核实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各项信息,汇总收集《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安全监管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档案。准确掌握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化工生产装置的安全状况,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评价及危化品使用登记等各项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安全监管基本情况表》连同《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汇总表》(见附件2),请于2010年8月30日前报市安监局三处。
二、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各项规定落实。
(一)各县(市)区安监局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制定措施,加强当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薄弱环节的管理。按照市政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和鲁安监发[2010]73号文要求,推动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以执法检查促进企业强化安全管理,保障安全投入,消除事故隐患。各级安监部门在制定安全执法监察计划时,要将危险化学品加工企业列入计划。按照鲁安监发[2010]73号文要求,以执法检查促进企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生产设施设备、重大危险源和作业现场管理,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评价、危化品登记等各项规定和制度。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能立即整改的,企业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法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要责令停产整顿或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