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济南市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山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工作,按照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公正认定,依法保护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经济、法律、科技方面专家任委员的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著名商标认定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工商局及其各分局负责著名商标保护工作。
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商标权属无争议且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2年依法使用;
(三)商标所指商品在本市同类商品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四)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在本市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五)商标所有人建立了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近3年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它严重违法经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