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畜禽防疫条例
(2010年2月27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0年8月20日黔南州人大常委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州的畜禽防疫工作,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畜禽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畜禽,是指猪、牛、马、羊、犬、猫、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奶、蛋等。
本条例所称的畜禽疫病,是指畜禽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本条例所称的畜禽防疫,是指对畜禽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畜禽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组织对重大畜禽疫情的应急处置,建立健全畜禽防疫体系,加强乡、村两级防疫队伍建设。
第五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禽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储备重大畜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
第六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防疫工作,执行强制免疫计划,加强畜禽防疫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提高畜禽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卫生、公安、工商、交通、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畜禽防疫工作。
第七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和畜禽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