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预留公文审签合理时间。对国家、省及市委、市人大要求限期书面报送情况的文件,需要在市政府有关会议下发的文件,以及每年例行工作部署的文件等,主办部门要尽早运转办理,除特殊情况外,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将代拟文稿报市政府办公厅,给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审核运转和市政府领导审签预留合理时间。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主办部门应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将代拟文稿送市政府办公厅;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的,要严格按会议意见进行修改后报送。
三、规范向市政府报送请示、报告类公文
(一)规范公文报送程序。需市政府审批或阅知的公文,一律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送领导阅批。除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直接报送其本人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机密级文件外,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请示类公文除密级和有不便传输附件的以外,一律从政府办公网传至市政府办公厅。
(二)提高公文报送质量。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类公文,应使用正式文件,不得以《呈阅件》、《请阅件》、信函等非正式公文报送,更不得以此类形式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请示类公文要一文一事,标注签发人,不得多头主送,不得抄送领导同志个人;请示和报告要分开,情况报告类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公文内容要简明扼要、准确无误;公文用纸、字号要符合规定;附件要齐全。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应于文件制发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厅。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办公室(秘书处)要对本单位上报公文严格把关,凡不规范公文,市政府办公厅一律予以退文。
(三)明确公文报送权限。凡属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部门、单位之间可以协商解决的问题,不要报送市政府。凡申请专项工作经费的文件,一律径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
四、认真做好省政府文件和市政府交办文电的办理工作
(一)做好省政府文件办理工作。各承办部门、单位要把办理落实好省政府及办公厅文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深刻理解,认真研究贯彻落实。对省政府及办公厅已下发各县(市)区政府的文件,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对省政府及办公厅文件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和办理结果的,各承办部门要高质量地起草文稿,主动搞好会签,提前3个工作日送至市政府办公厅,确保按时上报。对省政府部门来文来电,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汇报联系和沟通工作,需要回复意见的,特别是一些程序性事项,可以部门名义直接报省政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