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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0〕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根据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大力精简文电
  (一)严格控制发文规格。要严格遵守公文办理规定,按部门职责确定公文制发规格,防止公文升格。可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市政府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贯彻落实国家部委、省政府部门文件,原则上由市政府对口部门行文。市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需发文的,应由部门制发。市政府部门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不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通知。
  (二)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坚持从实际需要和解决问题出发,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文件,如无具体贯彻落实意见,按规定翻印下发,不再重复行文,受文单位应遵照执行。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已全文播发见报的,不再印发文件。领导讲话、会议纪要、各类协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文件。
  (三)严禁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市政府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对下级政府发布指示公文的,应由市政府办公厅报经市政府领导签批后,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印发。
  (四)严格控制文件篇幅。要树立良好文风,力戒文牍主义、形式主义,起草、制发文电要简明扼要、注重实际,严格控制篇幅。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发文文稿,一般应控制在4000字以内。
  (五)大力精简简报。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原则上只保留一种简报。上报市政府的简报,须向市政府办公厅备案统一编制序号,并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发放,从严控制发放范围;未经备案的,不予受理。
  二、进一步提高文电制发质量和运转效率
  (一)提高公文起草质量。对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代拟文稿,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办公室(秘书处)要在政治、政策、内容、格式、文字等方面进行统一审核把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对代拟文稿亲自研究,从内容到形式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对文稿负责。
  (二)严格落实公文会签制度。市政府部门、单位报送的公文代拟文稿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要主动沟通,与有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会签后再报市政府办公厅。会签涉及部门应积极配合,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紧急文稿按要求时限完成。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的发文文稿,主要负责同志审签超过5个工作日,或送其他部门会签超过20个工作日的(以最后会签日期为准),应重新审签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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