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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一)燃气企业
  1.有稳定的燃气气源和气质检测、检验装置;
  2.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3.有专人管理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资料和档案;
  4.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且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5.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产权钢瓶和残液回收装置。
  (二)经营性燃气供(加)气站(点)
  1.有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经营场所;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3.有24小时开通的服务电话;
  4.有健全的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燃气企业、燃气供(加)气站(点)的经营许可以及年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并且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活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具备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燃气企业、燃气供(加)气站(点)、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等有关事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八条 严禁伪造、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第十九条 燃气器具、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应当经过依法设立的检测机构的产品质量检测。燃气器具还应当经过气源适配性检测。
  第二十条 燃气企业、燃气供(加)气站(点)、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及名称的,应当向原经营许可证颁证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燃气企业提供供气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服务营业场所公示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受理、报修投诉电话等内容;
  (二)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节约用气、事故应急处置基本知识的宣传,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对用户的燃气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免费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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