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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会费收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会费收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律协、杨凌示范区联络组、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律师机构年检和执业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2007年1月26日省律协四届七次理事会通过的会费收缴标准继续执行《省律协2003年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09年会费收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团体及个人会费缴纳标准

  (一)、团体会费标准:省直律师事务所、西安市直律师事务所、莲湖区、碑林区、新城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各律师事务所为8000元;其他各市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包括西安市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为5000元;各县(含县级市)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为2000元。

  (二)、个人会费标准:省直律师事务所、西安市直律师事务所、莲湖区、碑林区、新城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为800元;其他各市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包括西安市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的执业律师为600元;各县(含县级市)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为200元。

  二、各市律师协会以当年年检的律师事务所和注册执业律师总数按照会费缴纳标准统一按时足额上缴省律协。省律协按比例返还给各市律协。省直律师事务所会费按上述标准向省律协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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