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动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的鼓励政策
(一)财政税收政策。
1.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企业将企业的物流资产从主业中分离,成立独资或合资企业,或者整体转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有关扶持政策执行。
2.鼓励物流企业托管置换制造企业物流要素,对制造企业将闲置物流设施以不动产、无形资产等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在用地和税收方面,支持物流企业承接利用国有大中型制造企业剥离的运输设施(如废旧的铁路专用线、运输场站设施等)。
3.鼓励制造企业剥离物流业务,分离后的物流企业税负增加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予以扶持补助,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其所购的固定资产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加速折旧。
4.鼓励和支持现代物流关键技术的研发,对为制造企业供应链一体化运作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高技术含量的物流企业,经认定,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5.对为产业集聚区服务的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园区、中心、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6.物流企业与制造企业以合作方式实行联动运行的,其用电、用水、用气等价格与工业企业同等待遇。
7.对引进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海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物流人才,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处理。
8.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要积极扶持省政府规划确定的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工程中重点物流园区、龙头物流企业,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物流标准化对接、物流新技术、新装备的应用推广等项目;对制造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物流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各市政府可以参照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支持物流业的相关政策,设立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资金,支持物流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
(二)土地政策。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控制集聚区内制造企业自营物流用地,对符合省物流业规划,在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内,规划建设物流用地,可参照工业仓储用地有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