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或其近亲属无权申请资助:
(一)丧失会员资格的;
(二)本年度未参加年检注册或调往外省执业的;
(三)本年度内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四)除上述事项外,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事由。
第五章 申请和审议
第十一条 互助申请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的市律师协会(联络组)申请。
省直律师事务所直接向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工作机构申请。
第十二条 市律师协会(联络组)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核实后,报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工作机构进行审核。
省直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由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核实。
第十三条 互助申请应在申请事由发生后60日内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提出互助申请的同时,应提供财产损失证明、困难证明、医院就诊、住院的医药费发票复印件、住院卡、致残诊断证明或医院死亡通知书及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工作机构认为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市律师协会(联络组)、省直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经审核后,提交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在3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对救助申请事项的审议,可采取会议或通讯等方式,并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委员通过,报会长审批。
第六章 救助标准
第十七条 救助金额为本年度内,申请人一次性10000元以内补助。特殊情况下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浮动。
第十八条 紧急情况下,经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提出,并报主任同意,可以先行给付3000元以下的互助金,但事后应将先行给付事由通报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并按程序补办申请及审议事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