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的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省律师协会成立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会同律师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互助基金的管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四条 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名。
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按照《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条件进行确定。
第五条 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工作机构设在省律师协会会员部,负责本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紧急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三章 互助基金来源
第六条 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来源:
(一)会费。每年从实收会费中按5% 比例提取互助基金,逐年积累。
(二)捐赠。接受律师事务所、律师及社会各界人士及机构的捐赠。
第七条 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设专户管理,上年结余的互助基金自然转入次年互助基金帐户,专款专用。
第四章 互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在省司法厅领取律师执业证且经年度注册并已足额缴纳会费的律师个人会员或在省司法厅登记且经年检合格并已足额交纳会费的律师事务所为互助对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或其近亲属可以在本年度内申请一次性资助:
(一)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参照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患重大疾病而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的;
(三)遭受意外伤害,对其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个人会员死亡后,该会员的近亲属没有生活来源的;
(五)遇到自然灾害,导致律师事务所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除上述事项外,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