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时,省律师协会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列席会议。
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内容涉及到专业委员会事项时,可邀请相应的专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报省律师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文件及其他材料,应经本专门委员会集体讨论,由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应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所有活动,应事前向省律师协会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报告,并由省律师协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安排。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在每年12月份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提交省律师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公章由省律师协会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制作并保管、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活动经费在省律师协会核定的预算内会费列支。
第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本规则制定本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并报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则经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2
陕西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4月29日陕西省律师协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律师协会会员“同行互助、同业自救”的精神,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倡导形成律师互助的良好氛围,依据《陕西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