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影响委员会工作正常开展的,经半数以上委员或省律师协会相关职能部门提议,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本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向本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四)协助省律师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落实本委员会工作;
(五)不得利用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为本人及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不当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一)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专门委员会活动的;
(三)两次未完成主任、副主任布置的工作;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五)未参加律师年度注册的;
(六)其他严重不履行委员义务的。
委员自动丧失资格的,由省律师协会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通报。
第四章 专门委员会活动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各专门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专门委员会聘请的顾问可以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但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另有规定除外)。专门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