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制定、组织实施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研究、探讨促进我省律师事业发展的战略和思路,探索和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协调组织律师事业发展战略的实施;
(三)主持或参加重大课题、问题的调研和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
(四)参与律师行业管理规范的起草、论证等工作;
(五)受理和调查处理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具体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六)根据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的授权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名,委员若干名。
第八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从业五年以上,具有强烈的公益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行业影响力的律师或律师行业管理人员担任。
委员应由执业三年以上,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责任心,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的律师或律师行业管理人员担任。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律师或律师行业管理人员报名后,经省律师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提出推荐人选,常务理事会确定。
委员人选,由律师或律师行业管理人员报名后,经省律师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提名,与专门委员会主任共同商定。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召集本专门委员会会议,组织制定本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本专门委员会的决定,向委员安排工作;
(三)提请本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增补和撤换;
(四)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完成常务理事会、省律师协会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应指定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请常务理事会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人士担任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