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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陕西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陕西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杨凌示范区联络组、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陕西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9年4月29日省律师协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附件:1、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2、陕西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1
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9年4月29日陕西省律师协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省律师协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明确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推动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陕西省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负责研究和拟订有关律师行业规则,并办理相关具体事务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 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律师行业管理与发展的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并可根据需要对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进行调整及撤销。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包括律师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律师事业发展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律师维权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委员会、会员处分复议委员会、财务工作委员会、文体福利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对外联络工作委员会、律师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律师协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安排和具体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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