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支持服务业龙头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多渠道筹集发展资金。对服务业企业筹措上市资金前期费用有困难的,省级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六)改制剥离后所设立的研发、设计、网络技术、创意、服务外包、软件开发、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的,及时组织认定,积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七)对改制剥离后新设服务企业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逐级上报批准后,可在政策范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应缴纳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
(八)对改制剥离后成立独立法人单位所发生的一次性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费和房屋、土地、车辆等资产的过户费,一次性不动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费,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
(九)鼓励服务业龙头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大中型服务业企业之间兼并重组发生的审计、评估、转让费用,各级财政可按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十)对改制剥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在土地使用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新上大型服务业项目审批方面给予倾斜,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面与工业企业享受同等价格。
(十一)对改制剥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金融机构应努力满足其合理贷款需求,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
(十二)对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成效显著的市、县(市、区),由上级政府给予资金奖励。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省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共同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各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组织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目标、任务要求,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强化考核监督,搞好督导落实。要把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作为各地服务业发展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严格的考核评价制度,定期进行督导和检查,确保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扎实推进。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