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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建委落实工程招投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八)加强中标项目的后续监管。招标人、有关管理部门对中标后的工程要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擅自更换;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执法部门应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到位情况和施工总分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转包分包、借照挂靠、擅自更换中标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的,及时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将该企业清出建筑市场。
  四、继续完善招标代理制度,治理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问题
  (一)实行代理机构准入管理。凡在我市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由建设部或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以划分标段超越资质从事代理业务,严禁出借资格证书或以任何名义进行资质挂靠。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
  进入我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外埠招标代理机构,应到省建设工程招标监管部门办理进省备案手续,并接受工程所在地招标监督部门的监督。
  (二)规范信用手册使用管理。要充分利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信用手册》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的监管与考核,及时在手册上记载代理机构的信用情况。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参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信用手册》等信用记录情况,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和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代理项目。
  (三)探索建立招标代理活动项目负责人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在获得项目代理业务后,可以根据工程规模,建立满足项目代理业务需要的由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为负责人的项目组。项目组包括: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等专业人员,并不得少于3人。项目组全部为资格申请中已登记的在册人员,或经原资格审批部门同意增加的人员,且该项目负责人须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应在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文件上盖章和签字,并对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和质量负责。
  (四)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奖优罚劣。结合信用管理工作,对优秀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扶持表彰,对信用评价不合格企业限制其在哈从业,并予以公告。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创建“年度哈尔滨优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活动,引导和激励在本市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形成诚实守信、优质服务的良好风气,同时树立榜样,宣传典型,从而带动哈尔滨市工程招标代理整体水平的提高,促进哈尔滨市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代理机构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压价竞争、违规接受招标人投标人请托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严重的清除招投标代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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