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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计价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计价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哈建发〔2010〕173号)


各建设、施工单位:
  为加快我市预拌砂浆事业发展,有效解决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计价方面问题,根据《哈尔滨市应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计价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依据《条例》《办法》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项目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未列入招标文件或者未列入投标报价的,招投标管理机构不予办理招投标备案手续。
  二、2010年8月1日后,开工新建工程计价应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建筑工程计价定额HLJD-JZ-2010》、《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HLJD-ZS-2010》、《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市政工程计价定额HLJD-SZ-2010》及《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HRB-CLJG-2010》。在建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计价时应按相应定额项目执行《关于使用预拌砂浆(湿拌)的计价暂行办法》(黑建造价〔2008〕第96号)文件。
  三、依据《条例》《办法》规定,建设、施工单位未将使用预拌砂浆价格计入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报价以及竣工结算的,对未计入部分,按照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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