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政工程材料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哈建发〔2010〕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市政工程材料质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市政工程材料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北跃、南拓、中兴、强县”发展战略,加强我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为重点工程建设提供优质材料,根据国家、行业技术质量规范和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我市市政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内城市市政工程建设与材料供应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沥青砼粗集料一律采用“反击破”工艺生产的优质碎石,不得使用其它工艺生产的碎石或风化石。
第四条 沥青砼细集料应以机制砂为主,天然砂掺量不得超过细集料总量的20%。
第五条 沥青一律采用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重交通沥青。
第六条 严格控制沥青砼的摊铺温度,环境温度低于5℃时,一律不得进行摊铺。
第七条 沥青砼提前做好工序衔接准备,摊铺后应迅速碾压,碾压结束时,沥青砼表面温度不得低于55℃,改性沥青砼表面温度不得低于90℃。
第八条 二(三)灰碎石混合料一律采用工厂化集中拌合工艺生产,不得在施工现场临时“路拌”。
第九条 二(三)灰碎石一律采用筒压试验压碎值小于30%的优质碎石,不得使用风化石。
第十条 石灰一律采用钙、镁含量(游离CaO、MgO含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CJJ1-2008的三级灰,不得使用劣质灰。
第十一条 人行步道砖抗压强度不得小于30Mpa,磨坑长不应大于32mm,否则不得出厂,不得铺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