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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管理的意见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管理的意见


厅机关各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间组织管理的通知》(赣办发[2000]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强我厅行业协会的管理,规范行业协会服务与收费行为,优化农业发展环境,促进厅属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1、挂靠在农业厅相关部门的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组织,是沟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企业、市场之间的桥梁。协会要在农业厅的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协会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2、按照赣办发[2000]7号文件规定,对民间组织实行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厅科教处负责各协会综合管理与对外联系,各相关业务处(室、局、站)作为协会的依托单位,负责指导协会开展业务工作并对协会的业务工作进行监督。

  3、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实行民主管理。行业协会不得以江西省农业厅作为协会名称前缀。根据行业产业发展的需要,组建新的行业协会,须由发起人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发起组建行业协会申请报告和协会章程,经相关行业处(室、局、站)审核,报农业厅同意后,方可按有关程序报省社团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行业协会按照章程规定换届时,正、副理事长(会长)、秘书长候选人须报厅组织人事处审核、经农业厅研究同意后,方可提交大会按程序产生。

  4、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在全省开展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厅各行业协会已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厅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任何处(室、局、站)都不得与行业协会实行“政会合一”。行业协会不得聘请公务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协会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相关程序,经组织批准在行业协会中兼职的公务员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5、行业协会收取会费,要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新成立的行业协会确定会费或调整会费标准都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的经济承受能力和行业协会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确定并通过。任何协会不得强制单位和个人入会、强行服务、摊派会费。收取会费时,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进行搭车收费,不得利用代行政府职能强制收费,增加企业和社会负担。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应按照《章程》规定,自觉参与行业协会活动和缴纳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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