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七)围绕我省产业发展的需要,引进境外研发机构,支持跨国公司和境外科研组织在我省建立研发总部或分支机构,鼓励省内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其建立联合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并纳入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公共实验室的建设体系。(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八)修订《广东省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办法》,加大对跨国公司到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的支持力度,做好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服务和管理工作;对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总部经济情况进行考核,奖励先进典型。(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办、工商局、金融办、海关广东分署、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九)支持中小型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省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服务、融资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在粤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十)完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海关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的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企业,为从事技术先进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而进口的货物,实施保税监管。(海关广东分署会同省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加强对外招商引资的区域引导
(十一)根据《粤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粤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粤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引导外商在粤东西北地区发展符合当地实际和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特色产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二)对珠江三角洲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向粤东西北地区转移,给予政策扶持,提供便利服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落户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安排挖潜改造等专项资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向园区集聚发展。借助产业配套效应,全方位引导关联外资企业、配套项目向龙头企业所在开发区、工业园区聚集,加快形成规模效益和竞争优势。积极推动外商投资企业集聚的工业园区向高新技术园区、技术先进型企业园区等特色载体升级。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业务。(省外经贸厅、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海关广东分署等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