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点检查阶段(2010年1月至2010年2月)。由厅纪委、驻厅监察室抽调有关人员组织若干检查组,对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主要检查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推进工作、采取措施和取得实效等情况。
三、政策界限
1、机关和事业单位违反规定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的,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赣办字[2003]87号),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厅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在25万元以内的轿车。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在25万元以上轿车的,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对于清理出来的超标准公务用车,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变更用途等方法处理,不准将超标车封存闲置,不准购买新车替换超标车。
2、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红包”和以各种形式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
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方面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中纪发[2005]2号),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违反规定收受“红包”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
3、厅机关党员干部用公款支付或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人员支付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和以任何形式参与带有色情或变相色情等低俗活动的,按照有关纪律处分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较轻,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况对其诫勉谈话或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处理。
4、专项治理坚持宽严相济、惩处与教育并重的原则。已退休厅级以下领导干部在自查自纠阶段交出所占用公务用车的,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其他领导干部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交出超标车,同时向厅纪委说明问题并作出承诺的,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2003年12月18日以前购买的超标车,由单位向厅纪委作出说明后,可作为单位公务用车继续留用。对在2009年12月20日前向厅党委或厅纪委主动交待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四个问题的,在综合考虑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处理时可以从宽,以达到惩处少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对已掌握一定证据,而本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向组织说清问题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从严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增强威慑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