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积极改造非国标税控产品。据了解,目前我省仍有部分纳税人使用的税控收款机为非国标产品,影响了税源监控功能的有效发挥。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争取纳税人理解,争取税控装置生产商、服务商配合,淘汰非国标税控收款机,尽快使用税控装置国标产品。
(三)改进税控装置后台管理系统。与税控装置生产商加强协调,改进后台管理系统,与AHTAX2009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开展票表比对,提高税控数据利用率。
(四)严格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皖地税函〔2004〕480号转发)要求,规范代开发票范围和代开发票程序。地税部门代开发票时,必须加盖地税部门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比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皖地税函〔2004〕306号转发)有关规定执行。
(五)进一步充实普通发票真伪查询系统内容。各市地税局要将印制(包括省局印制各市入库)、发售的所有发票数据纳入到发票真伪查询系统,确保发票查询不留盲点。对能够提供发票开具金额、付款单位等明细内容的票种,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等,将明细内容纳入查询范围。
(六)适当减少发票存根联保管期限。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对于通用机打发票使用量特别大的纳税人(年用票量200万份以上),经各市地税局批准后,可以适当减少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保管期限,最短不得少于2年,同时纳税人必须确保其已开具发票的电子明细数据保存5年以上,以备核查。
(七)规范发票印制。
1、新版普通发票启用时间。由于纸张供应问题,《安徽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皖地税函〔2010〕63号印发)规定的新版普通发票启用时间,由2010年9月1日延迟至2010年10月1日。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为过渡阶段,新旧版发票可同时使用。自2011年1月1日起,旧版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2、发票监制机关。自2011年起,省地税局只集中印制人寿保险行业、公路经营性收费站点使用的发票及“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套印省地税局发票监制章。其他发票由各市地税局组织印制,套印各市地税局发票监制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