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
凉山彝族自治州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修订)》已由2010年2月8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8月13日
凉山彝族自治州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1988年9月23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2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0年2月8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0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各民族人民素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严禁乱收费。
自治州依据国家规定,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第三条 义务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自治州境内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自治州优先发展民族教育,采取发展民族寄宿制教育、实行双语教学等适合民族地区实际的特殊措施,保障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自治州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贫困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