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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落实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实施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通知

  3、地下室发生火灾,应先通知地下各层及首层的每个房间。

  第十八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组织疏散逃生时根据不同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尽快转移到安全地点。

  第十九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员工在人员疏散到安全地点后及时清点,对被疏散出的人员进行安抚。

  第二十条 火灾无法控制时,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十一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2、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在单位内部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四条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利用儿歌、游戏、绘画、参观消防站等形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养老院服务人员提醒老人安全用火用电。

  第二十六条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应达到以下要求:

  1、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2、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4、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

  5、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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