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落实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实施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通知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二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第十三条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采取如下措施:

  1、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2、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3、其他员工视情引导、帮助人员疏散。

  第十四条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采取如下措施:

  1、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保持通讯和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2、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控制和扑救火灾;

  3、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4、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阻止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5、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第十五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及组织人员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定期组织疏散演练。

  第十六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明确一定数量的疏散引导员。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第十七条 发生火灾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通知人员疏散:

  1、二层及以上的楼房发生火灾,应先通知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的每个房间;

  2、首层发生火灾,应先通知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的每个房间;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