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五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利用本单位视频监控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
第六条 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4、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5、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6、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第七条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第八条 员工每日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2、病房药品可燃包装等可燃物是否及时清理;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4、消火栓、灭火器、逃生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第九条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第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和责任人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