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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落实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实施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通知


  1、学生集体宿舍及公寓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4、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5、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第七条 教职员工应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天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本岗位火灾隐患。消防志愿者可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工作。

  第八条 岗位防火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4、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第九条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第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和责任人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二条 学校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定期进行消防演练。高等院校应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

  第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应将预案涉及到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等报学校消防管理归口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人员应采取如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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