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指导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在实施过程中随时做好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行政指导实施完毕后,实施机构应及时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实施的行政指导项目,应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七条 行政指导评估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有:
(一)行政指导政策的研究、制定和效果;
(二)行政指导工作意见、工作方案的执行情况与实施成效;
(三)行政指导项目实施的质量、效果、影响;
(四)促成行政相对人事业发展、增进其合法利益的成果;
(五)推动区域或行业进步的成果;
(六)促进行政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以有利于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和信用体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
(七)其他与行政指导工作有关的活动。
第八条 行政指导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的计划、部署。推进行政指导工作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全年度行政指导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组织机构健全、人员落实情况。按要求成立行政指导推进工作小组,落实具体人员,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单位法制部门牵头,各业务部门共同配合的工作格局。
(三)培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制定严格的培训学习计划,加大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教育力度,提高熟练掌握行政指导方式方法,切实有效运用行政指导方式。
(四)服务“三区三城”建设、服务经济转型升级、服务民生落实情况。确定适合本机关推进行政指导的工作方式和项目,制定行政指导格式文书;行政指导工作有记录,台账资料齐全。
(五)行政指导工作符合六项基本原则,即符合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正当性原则、平等性原则、自愿性原则,无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指导、无以实施行政指导为名,代替依法应予作出的行政处理行为、无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不符合行政指导基本原则指导行为。
(六)行政指导工作成效。各级行政机关对推进行政指导工作进展情况、主要成效和经验进行总结,并收集编写行政指导典型案例,供学习借鉴。
第九条 行政指导检查考核采取自评及抽查、查看台帐、听取汇报等方式,结合上级表彰及通报批评等情况给予综合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