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指导工作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10〕24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行政指导工作考核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苏州市行政指导工作考核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加快经济转型升级,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全面推动“三区三城”建设,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39号)、《苏州市2010年市级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意见》(苏办发〔2010〕14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行政相对人同意或协力,引导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活动。
行政指导考核评估,是市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指导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行政指导活动的质量、效果所进行的评判活动。
第三条 推进行政指导工作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增长、促转型、惠民生”为主题,以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为宗旨,为我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第四条 行政指导是一种柔性的管理方式,应该采用非强制性手段和方法进行。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各自不同特点和实际采用不同的指导方式,如项目辅导、发展建议、行政资助、发布信息、公布实情、违法行为纠错、案件回访等方式,以及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指导方式。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实施行政指导工作的登记台帐,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