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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9〕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十堰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十堰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农贸市场建设发展规划顺利实施,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湖北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开办的、具有室内或者顶棚等固定经营设施的,以经营生鲜农副产品为主,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形交易市场。

  第三条 凡在十堰城区内新建、改造、经营的农贸市场(含农贸超市、蔬菜肉食专卖店、大型超市生鲜净菜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贸市场作为销售蔬菜、肉、蛋等鲜活农产品的专业市场,与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其性质和功能主要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 市商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实施中确需调整的,需报经市商务局会同规划局等部门会审,报市政府批准。市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项目时,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科学合理地安排配建农贸市场、农贸超市、蔬菜和肉食专卖店,标明配建面积。

  第六条 农贸市场应根据居住人口情况进行配套完善,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大、中、小相结合。新建住宅小区农贸市场应与小区环境要求相一致,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向超市化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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