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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十堰城区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二、完善多层次补充医疗体系

  (一)调整公务员(企业)补充医疗待遇。

  根据补充医疗基金的运行情况和支付能力,进一步提高补充医疗参保人员的住院待遇,并增加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分配比例,进一步提高个人帐户支付能力,从门诊就医方面提高保障水平。

  1、对已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患者,住院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或二次补偿的规定进行报销后,剩余个人负担费用再按90%比例进行补助。

  2、公务员医疗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分配,按参保人员本人补充险缴费额的60%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二)调整大病医疗救助的缴费标准。

  由于医疗费用的不断上升和人们医疗消费需求的日益增长,大额医疗费用患者不断增多,费用也越来越高,大病救助金的支付能力严重不足。为确保参保患者大病的救助费用得到落实和保障,调整大病救助金筹资水平。参照其它各项社会保险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动态确定筹资标准的方式,从2010年起,参保人员当年的大病缴费标准按照上年度城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6%缴纳。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建立医保基金统筹调控的科学运行机制,即确保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医保基金运行原则,合理调控基金结余,充分发挥基金的效能,更多地让参保患者受益。

  (一)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年统筹基金征缴总额的70%,累计结余不足该水平时,每年按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预算收入的5%提取,作为风险储备金。基金累计结余总额达到该水平时,下一年度统筹基金按照零结余编制预算。基金累计结余总额较高时,可编制年度赤字预算,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

  (二)以各医疗机构前两年统筹基金发生情况、统筹费用增长比率、医疗机构等级和上年度考核情况等综合因素,动态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控制费用,并根据基金征收情况进行合理分配。年度决算时,若当年统筹基金实际征收超过预算,增收部分以及其它节余部分,在年终实行追补。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费用超过总额预算20%以上的部分予以适当补助;对未超过总额预算的定点医疗机构,除将结算额接转到次年外,按结余部分的30%给予奖励。充分调动医疗机构服务参保患者的积极性,保障好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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