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十堰城区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十政发〔2009〕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深化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患者负担,规范医保服务管理,完善基金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医保基金的效能,现就十堰城区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
进一步提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扩大病种和诊疗范围,减轻参保患者个人负担,并重点解决退休人员、大病患者的"看病贵"问题。同时,进一步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的住院费用报销差别,引导形成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的就医格局,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
(一)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费用,在一级医院住院的,报销90%;在二级医院住院的,报销88%;在三级医院住院的,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再增加2%。
(二)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因病情治疗需要所发生的医保乙类药品和部分付费项目的费用,直接按上述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核销,本人不需再按比例先行自付。
(三)实行城镇职工医保参保患者住院费用个人负担二次补偿,对个人负担过重的重大疾病参保患者进行救助。年度内参保患者所发生的住院总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大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超过3000元以上的费用,进行二次补偿。即:医保范围内个人负担3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费用再报销45%;个人负担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的费用再报销50%;个人负担20000元以上的费用再报销55%。二次补偿对象上溯至2008年住院参保患者。
(四)异地安置、长期居住外地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的报销与本地住院实行同等待遇。长期居住异地的我市参保人员,可选择居住地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各一家,向市医保局申请备案,在所选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按照本市住院相同待遇规定进行核销。
(五)扩大医保病种及诊疗项目。根据目前参保患者的病情需要,将临床应用广泛成熟的一些诊疗手段、材料等项目费用(附表一、二)纳入医保范围报销,保障参保患者更高的医疗消费需求,进一步提高参保患者的医疗保障待遇。新纳入的部分付费诊疗项目和一次性医用材料,有限价规定的,限价以内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超出限价标准的费用部分不予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