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城市医院"挂县带乡"对口支援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制度。完善每所城市三级医院与3所左右县级医院(或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建立长期稳定对口协作关系的制度,开展二级以上城市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进一步扩大公立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支援范围。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采取到城市大医院进修、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式,提高县级医院医疗服务水平。鼓励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和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
3、强化支持重点专科建设。重点专科是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建设区域性医疗中心的基础和关键,二三级综合医院是重点专科建设最核心的力量。市政府设立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对资金扶持和人才引进等政策支持,力争用3年时间,创建几个有较高辐射力和影响力的国家级、省级重点专科,创建一批市级重点专科,为建设区域医疗中心、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奠定技术支撑。
4、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作用。加强市、县级中医院建设,大力推广中医药及中医适宜技术。加大推进中医药"名院、名科、名医"工程。市、县中医院是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力量,要突出优势、特色和品牌,发挥龙头作用。到2011年,实现每个二三级综合医院都有中医病区、每个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1个标准化中医科、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都有中医药及中医适宜技术服务的目标。
5、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由政府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助。医务人员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总额预付等管理方式。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逐步健全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政府补助机制,从2009年起,县级财政在按照乡村医生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落实的基础上,要逐步提高对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