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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6、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健全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体制,完善市、县(市)、乡镇(社区)三级医疗保障服务网络,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简化工作流程,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参保登记、核定缴费、就医结算提供方便及时、高效快捷的服务。加强医保经办机构建设,加大对经办机构人员编制、业务经费和信息网络建设的保障力度。

  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完善医疗保险、救助费用结算办法。各地可因地制宜地采取总额控制、定额管理、单病种结算等结算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复合式结算模式,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自我约束机制,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改进医疗保障服务,到2011年,实现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加快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系统对接,逐步将新农合信息网络覆盖到村卫生室,实现结算与管理信息化。到2011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之间的链接和信息共享,并基本实现网上同步结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推行住院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直补,方便困难群众就医。

  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建立委托管理和区域协作制度,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加强异地就医监管,实现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由参保地向就医地转移,方便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积极探索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

  允许参合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外转诊手续,积极探索全市范围内统一补偿办法。到2011年,基本实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补助费用即时结算。

  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高额医疗、特定病种、异地就医等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筹规划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

  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并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的统一。

  (二)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1、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和《湖北省公立医院分级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办法》,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2009年底前,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并实施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相关规定,2009年底前,将基本药物全部列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2010年底前,所有零售药店均应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并将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购药报销范围。完善执业药师制度,到2011年,所有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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