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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城镇非从业居民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医保。2009年起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城市规划区内失地农民、长期随农民工在城市生活的其非从业家属,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居民医保。

  巩固和发展新农合制度。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制度建设,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调整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扩大参合农民受益范围和受益水平。积极推进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农合,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随家长参加新农合。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建立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的机制。2010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提高。

  建立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大额医疗保险办法。2011年底前,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到上年度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制度。逐步将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额度,减轻参保患者的医疗负担。2009年在30%的统筹地区开展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试点。2010年,新农合在所有统筹地区实现门诊统筹。

  4、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结余。原则上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0%(不含退休人员一次性趸缴),并将累计结余率控制在适当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统筹基金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超过上述标准的,应通过多种方式提高保障水平,把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

  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风险预警系统,探索筹资和支付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监督管理和内控制度,加强内部审计,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各方面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统筹层次。到2011年,基本实现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积极探索十堰城区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结合的市级统筹办法。

  5、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坚持政府主导、城乡一体、突出重点、公开便捷的原则,加大政府对医疗救助的投入力度,扩大医疗救助基金规模;将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孤儿和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将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并逐步提高对其自付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逐步取消大病救助病种限制,适度降低起付线,最大限度地提高医疗救助比例和封顶线;扩大定额门诊救助范围,减轻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患常见或慢性病以及患有重病需要长期依靠药物维持治疗人员的医疗负担;进一步理顺、规范和简化大病救助申报审批程序,推行"一个窗口"结算方式,逐步降低患者自付比例,不断提高城乡医疗救助的可及性和可得程度;积极倡导社会帮扶,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到2011年底前,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服务方便快捷的医疗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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